第十七章:都是纹身惹的祸-《我的混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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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们纹身以后,小白和静静就喜欢整天光个膀子,总之就是为了显摆而已。这大冬天的,虽然我们这不会很冷,但每次到了没外人的时候就在那冷的抖哆嗦。我笑他们也笑,然后一起说:傻逼.
小白说:“自从老子纹条小龙以后,就感觉我的气场爆满,杀气太重,杀气,杀气你懂吗?”我一脚就把他蹬飞了。
静静说:“no,no,no只是因为我关二爷罩着场子,现在才没有几个不长眼的敢在咱们的地盘上撒野了。”
我和小白打了个眼色,一起面有不善的看向他。他立马提着裤子狂奔。上次我们把他扒光,往大厅里一推,这么一个裸体的小鲜肉,自然引起了轰动,这就是面条的传说。
你还别说,我们的面条小鲜肉也是这里的一道招牌菜,引诱了很多妹纸的光临。妹纸一多,生意用脚趾头想都不会差。
这世上总是有很多眼红的人,看人家落魄巴不得落井下石,可一旦看人家咸鱼翻身了,那就会跑来想分一杯粥。
耗子的手下来了,说是问我们借点钱。肉包子打狗的事谁会干,于是二话不说开干。我们3个人把人家揍得鼻青脸肿的,狼狈而逃。当然我们也是相对好看一点点而已。这多亏了小白的沙袋啊,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啊。也是无奈啊,被揍怕了。
过了几日,来了10几个人。我们一看这阵势,赶紧躲起来。打电话给强哥,等强哥带人赶过来的时候,店都被砸的心疼啊。
砸我们店面的那些人被揍得服服帖帖的,蹬墙角边了。耗子过来了,看了看他的手下,又盯着小白的纹身看了看。盯着强哥说道:“强子,你这样不合规矩。我们井水不犯河水,你不该把手伸过来。”
强子说:“这是我弟,你应该也是认识他。他们开了这么小一间水吧应该不会妨碍你的生意吧!”
耗子指着小白说道:“看他的纹身,应该是你的人吧!进了我们这行就要懂规矩,是吧!”
强子看了小白的纹身,皱起了眉头,叫我和面条也脱了衣服看我们的纹身,看了我们彩色的纹身才淡淡的说:“他们的水吧是以前就开的了,小白是这久才纹的身,算是新人吧!你这么多人来和我的小弟打,说出去你我的老脸这么搁。”
我操,貌似我们惨了,小白纹个xx就进革命组织了。照现在强哥这么说的话,他奶奶的他现在算是正式走进了黑社会了。这是几个情况。
最后的谈判结果就是:我们的东西被白白砸了,他们的人被白白的揍了。我们的水吧不能再次扩张和开分店,他们的人不会再来砸店或者借钱。下面小弟的事情以后只要不出人命,强子和耗子都不会出面干涉,由下面的小喽啰闹去。
等人家两个老大勾肩搭背的去喝茶去了,还一起回忆以前的“美好时光”。我们3个人杵在门口,你看看我,我看看你,凌乱了。
这里我觉得要解释一下,混混和黑社会的区别了: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新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性特征。组织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其组织结构比较紧密。首先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内部分工明确;其次表现人数较多,有一定的规模;另外还表现为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并明确规定对违反者的处罚。只要具备了上述几个特点,无论其是否有组织名称、书面章程、固定活动场所,只要该集团有较为明确的“帮规”、“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不论其内容是简单还是烦琐,即成立该特征。
2、经济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提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定或者相当的经济实力,是它维持组织的运转和暴力活动所必需,也是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是通过组织提供非法物品、服务牟取暴利;或是通过暴力性犯罪如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或是进行洗钱犯罪向合法的商业领域渗透等。只要采用非法手段敛财,或以其他手段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即使目前经济实力规模不大,也应当认定具备该特征。
3、行为特征为暴力破坏、fan社会秩序。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或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这里如何理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刑法和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的立法解释,在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时都用了“违法犯罪活动”这个词。是不是只要有违法活动就可以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必须要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才能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新的立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回应。有学者认为,立法者出于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扼杀在萌芽状态的考虑,降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的要求,即不是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必须都是构成犯罪的行为,还可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违法活动的,不管是否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都要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若某组织仅仅实施了违法行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294条第1款之所以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因为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性活动的多样性,其成员的活动可能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进行违法活动,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客观描述,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不具决定意义。
4、关于社会政治背景即“黑保护san”。高法的司法解释为:“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认为“黑保护san”是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一定要具备此要件,存在争论,特别是在公安、检察系统与法院存在较大的争议,公检系统方面认为“在社会背景特征方面,不应以结果论,即不应以最后是否将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为具备这项特征的要件。”对于这个问题,新的立法解释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显然,在这个解释中,“黑保护san”不再是必要条件。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
原谅我百度了一下,哈哈,也算是给你们科普一下。而混混我找了一个我自认为最贴切,最屌的解释如下:
混混: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无业青年,人们把这类人叫“小混混”。后来这个词流传甚广,对那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年人们都称之为小混混。混混在过去的说法的确沾染了许多社会上的一些所谓的不良风气作风的人但混混一词在现代语的词性来做具体分析的话和贬义词不良行为风气作风不务正业等诸多说法毫无瓜葛混混一词反倒是从现实社会里延伸出来的一种新旧生词的标尺即为混人在江湖混江湖不是过去的武侠里的江湖是泛指整个社会世界而言的小混可养家度日安保起居从容待事坦然为人大混可鲲鹏展翅义薄云天呼风唤雨。朝花夕拾里有混的风尘日月轮回里有混的求索何为混混人人皆为混混混在人生里混在世俗里混在本能自由的天地里。
我简短归纳一下就是:混混,违反治安管理处条例。一般最高惩罚就是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对社会危害很小。
黑社会,都违反刑法了,像中国最古老的帮派就是青帮和洪门了。这种组织可嚣张了,这么赚钱怎么来。毒品,军火走私,杀人放火等,就像传销的金字塔组织,又庞大又稳固。都是些不要命的主啊!